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89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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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8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8949號聲請人瑞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中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聖龍 、 張靜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系爭本票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