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70號原告 魏銘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日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