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號
111年度訴字第8號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號112年度訴緝字第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鍚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號等),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 陳錫強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鍚強」。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各欄位,關於被告姓名均記載為陳「錫」強,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其戶籍資料,經確認其正確姓名為陳「鍚」強,有戶籍資料一份可憑。從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被告姓名之記載,顯有誤寫。因此部分之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本院自得依職權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魏玉英法官林敬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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