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3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葉汶霖 (即 葉文豪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而其又非可補正之事項,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葉汶霖(即葉文豪)已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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