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佳哂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六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葉佳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佳哂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等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三七二五四號函文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原為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八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連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