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410號聲請人 黃曉琦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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