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救字第7號

聲請人 蘇文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相對人 姜新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沈培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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