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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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33號聲請人崇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崇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崇聯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102年1月25日│130,000元│GD0000000│││蔡崇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