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10號原告 陳秀如 訴訟代理人 王上 律師被告 馮莉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吳佳樺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欣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