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吉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吉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11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8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①前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②再因施用毒品、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訴字第18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以98年度東簡字第46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9號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前述①②之刑期接續執行,合計刑期有期徒刑11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受刑人於98年6月17日入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445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5月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9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2月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4451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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