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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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5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靜憶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靜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靜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16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8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97年度訴字第24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受刑人於98年7月23日入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6月2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4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3491號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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