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6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志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執聲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志霖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有罪確定。惟扣案物(如附表所示)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周志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訴字第158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復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86號撤銷原判決關於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部分,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扣得之物品(如附表所示),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7年10月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7年9月16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9709-72)存卷可參,足認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趙美玲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驗結果│扣押物品清單│├──┼──────┼───────────┼───────────────┼──────┤│1│海洛因│2包│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97年檢管字第│││(含包裝袋)│(合計淨重2.03公克,合│410號鑑定書(檢驗出第一級毒品│8596號編號9│├──┼──────┤計空包裝總重0.64公克)│海洛因陽性反應)├──────┤│2│海洛因│││97年檢管字第│││(含包裝袋)│││8596號編號10│├──┼──────┼───────────┼───────────────┼──────┤│3│海洛因│1包│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97年檢管字第│││(含包裝袋)│(淨重0.71公克,空包裝│410號鑑定書(檢驗出第一級毒品│8596號編號11││││總重0.83公克)│海洛因陽性反應)││├──┼──────┼───────────┼───────────────┼──────┤│4│甲基安非他命│1包│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97年檢管字第│││(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381公克,│驗報告編號9709-72(檢驗出第二│8596號編號4││││驗後淨重0.371公克)│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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