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 黃增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效輿 、 王世宏 、 王毓智 、 王世遠 、 王世祥 等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