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蔡郁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丕武林丕汶林修芳林修俊林秀鳳 、林歲華、 林辰晏林新婕莊正敏 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查其中被告林丕武、林丕汶、林修芳、莊正敏已於原告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本件原告以林丕武、林丕汶、林修芳、莊正敏為被告,此部分之訴不合法;又本件原告未以林丕武、林丕汶、林修芳、莊正敏之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被告,為當事人不適格;又林丕武、林丕汶、林修芳、莊正敏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未經林丕武、林丕汶、林修芳、莊正敏之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前,其等無從處分分割系爭土地,原告本件亦未就此為聲明。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林丕武、林丕汶、林修芳、莊正敏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追加被告。
二、依上開說明補正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之書狀(並附具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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