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王鸜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北投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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