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0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3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李宜蓁┌───────────────────────────────────────────────────┐│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38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王柏榕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65,020元│0000000│98年6月13日││││信用合作社大同分社││││├─┼─────────┼─────────┼─────────┼─────────┼─────────┤│2│ 陳素卿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135,797元│0000000│98年6月15日││││有限公司大橋分公司││││├─┼─────────┼─────────┼─────────┼─────────┼─────────┤│3│ 鍾彩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12,700元│0000000│98年6月16日││││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4│ 顧生俍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8,200元│0000000│98年6月17日││││限公司大同分公司││││├─┼─────────┼─────────┼─────────┼─────────┼─────────┤│5│ 古淑媛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98,808元│0000000│98年6月19日││││限公司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