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32號原告 賴松興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複代理人 林文鑫 律師
王治華 律師被告 黃清雲 訴訟代理人 簡汶珊 律師
陳水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第2款設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排除侵害,經實測後按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價額核算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7,860元【(5.86㎡×31,000元)+156,200元=337,860】,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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