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231號
104年度易字第37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進明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776號)及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5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朱進明因詐欺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