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95號原告 黃哲熙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提出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未提出記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狀,前經本院於民國10
4年7月1日以104年度補字第32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