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271號聲請人 李俊偉 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竹區中小企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相對人即債權人曾聲請本院以87年度全字第1015號對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李日鵬 准予假扣押,另相對人就同一債權,亦已聲請本院以82年度促字第5069號對被繼承人李日鵬核發支付命令在案,則相對人既已向本院聲請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督促程序,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即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