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3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俊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