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原告 張坤田 訴訟代理人 陳世川 律師被告 許勝驊
竑仁工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彩娥 上列被告許勝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2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小貨車修理費新臺幣25萬5051元部分不合法,業經本院判決駁回】。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吳永梁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