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原告 許勝驊
許晉嘉 被告 張坤田
張淑媛 上列被告張坤田因過失傷害案件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2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小貨車修理費新臺幣12萬1086元部份不合法,業經本院判決駁回】。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吳永梁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