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67號原告 陳誼琪 原告與被告小港長慶小兒科診所、保泰長慶小兒科診所、文山長慶小兒科診所、 陳長慶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9,79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特休未休、產假、產檢假工資289,725元、提撥6%勞工退休金123,675元,合計413,400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3,01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37元(計算式:8,150元-3,013元=5,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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