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0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0355號債權人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班仁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𨕒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代償契約書影本。
二、債務人陳𨕒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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