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己○○庚○○乙○○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戊○○被告有榮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潘秀雄 即大沙漠企業社上列被告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顏銀秋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