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9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躍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躍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躍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為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4月,經定執行刑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躍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本院99年簡字第44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192號、第315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6月確定,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250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與前開有期徒刑4月部分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101年5月2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4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1年5月14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4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454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楊坤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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