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股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79號原告 高如彥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 律師複代理人 黃若清 律師被告未來教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李雲仲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公司股份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46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於民國109年8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不爭執而核定為2,222,9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原告僅繳納14,464元,尚欠8,6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8,61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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