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號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肆拾萬陸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乙○○於民國93年8月20日邀同另一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伍拾萬元,利率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六計算,現依約調整為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八八,借款期限7年,自民國93年8月20日起至100年8月20日止;前述借款債務人自96年8月20日起之應償本息即未依約給付;爰依前述各借據第七條之約定,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前述積欠之應償本息,雖經多次催討,仍未前來清償,本行乃依借據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目前仍餘欠本金肆拾萬陸仟壹拾捌元。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張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