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于家琪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被告 王明達 沈雅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100年10月26日下午5時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書記官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