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2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業欣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楠梓 相對人即債務人大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燿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6,534元,及自民國110年
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6,703元,及自110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