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924號原告 楊玲嘉
許桂芬 王健青 王藝蓁 黃振榮 黃秀梅 李瓊慧 吳蔓欣 蔡珮雯 賴淑惠 王火榮 王正光 王火盛 王愛珠 劉怡秀 劉桂伶 楊麗玲 施滿華 林雅齡 林志耀 趙梓良 賴庭槐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東昇 律師
吳孟良 律師 劉志賢 律師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違約金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列有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依起訴狀所載,先位聲明第1項與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相同;又先位聲明第2項屬附帶請求之違約金。
,故本件各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各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
一、楊玲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2萬元,應徵裁判費72,478元。
二、許桂芬訴訟標的金額為939萬元,應徵收裁判費93,961元。
三、王健青訴訟標的金額為1,884萬元,應徵收裁判費177,792元。
四、王藝蓁訴訟標的金額為10,588,800元,應徵收裁判費105,19
2元。
五、黃振榮訴訟標的金額為9,297,600元,應徵收裁判費93,070元。
六、黃秀梅、李瓊慧、吳蔓欣3人訴訟標的金額為8,419,200元,應徵收裁判費84,358元。
七、蔡珮雯、賴淑惠2人訴訟標的金額為6,852,000元,應徵收裁判費68,914元。
八、王火榮、王正光、王火盛3人訴訟標的金額為16,851,266元,應徵收裁判費160,368元。
九、王愛珠訴訟標的金額為7,276,800元,應徵收裁判費73,072元。
十、劉怡秀、劉桂伶2人訴訟標的金額為9,271,200元,應徵收裁判費92,872元。
十一、楊麗玲訴訟標的金額為9,691,200元,應徵收裁判費97,030元。
十二、施滿華、林雅齡、林志耀3人訴訟標的金額為7,209,600元,應徵收裁判費72,379元;
十三、趙梓良訴訟標的金額為7,922,400元,應徵收裁判費79,507元。
十四、賴庭槐訴訟標的金額為6,026,400元,應徵收裁判費60,69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上列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各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 第四庭 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