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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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黃馨慧 被告 李孝儒
李明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自字第1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孝儒為民主進步黨第二屆臺中市直轄市西屯區市議員參選人,被告李明憲則為李孝儒之父親兼競選總部總幹事,負責製作、策劃相關競選文宣資料。而被告李孝儒、李明憲明知以下為不實內容,且與候選人可受公評之政見內容無關,竟仍基於使原告黃馨慧不當選及貶損原告人格之不法意圖,於民國103年8月起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旁之空地,豎立載有「淘汰拍馬打假球的黃馨慧」等貶抑自訴人言詞之選舉看板,又接續於103年9月、10月間對外散發內載不實內容、貶損自訴人人格言詞:
「淘汰!黃馨慧...打假球、愛拍馬屁,心中沒民意-黃馨慧」、「假質詢、打假球、真護航...用選票淘汰不稱職的黃馨慧」之競選文宣,以此方式恣意虛構事實抹黑原告,毀壞原告名譽之目的,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聲明:㈠被告李孝儒、李明憲應於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蘋果日報刊登道歉聲明啟事。㈡被告李孝儒、李明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億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㈣訴訟費用由被告2人連帶負擔。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2人被訴誹謗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徐右家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