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3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麗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091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270194元│01月02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002│新臺幣│自民國091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220303元│12月22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6301號)緣相對人陳麗娜於民國84年7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0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1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1911元及費用4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陳麗娜於民國85年9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1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12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5779元及費用4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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