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9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張雅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正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零陸拾伍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其中貳拾柒萬捌仟零玖拾貳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325065元│自民國108年4月10日起│至民國108年5月9日止│年息5.76%│││││││││├──────────┼──────────┼───────┤│││自民國108年5月10日起│至民國109年2月9日止│年息6.912%│││││││││├──────────┼──────────┼───────┤│││自民國109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76%│││││││├──┼───────┼──────────┼──────────┼───────┤│002│新臺幣278092元│自民國108年4月10日起│至民國108年5月9日止│年息5.56%│││││││││├──────────┼──────────┼───────┤│││自民國108年5月10日起│至民國109年2月9日止│年息6.672%│││││││││├──────────┼──────────┼───────┤│││自民國109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56%│││││││└──┴───────┴──────────┴──────────┴───────┘附件:
一、債務人胡正明先於民國(以下同)106年02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50萬元整,借期至111年02月15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4.7%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債務人胡正明再於107年08月0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借期至112年08月09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4.50%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三、嗣債務人於前曾參與協商,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23年03月10日屆滿,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者,即協商失效,債權人並得回復原契約條件。
四、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年04月1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604,867元及其中325,065元、278,092元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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