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331號聲請人甲○○
Z000相對人遠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男、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達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達欣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達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於民國98年10月28日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資產負債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議議事錄、清算申報書、財產目錄及賸餘財產分配表呈送在案,聲請人同意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依法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字第328號聲報清算完結卷證,審查無誤。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進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