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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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36號聲請人 余儒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魏甄妤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07年度家上字第13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魏甄妤間離婚事件(本院
107年度家上字第139號),因其現在監獄執行中,屬無收入之人,而在監日常生活花費皆由其出家之母給予,且家中
2個兒子係由妻子依中低收入戶之各項補貼及派報等工作來勉強維持開銷,故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相對人係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及第2項等規定請求離婚,其起訴已逾1年之期間及並非可歸責予聲請人等語,是其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為釋明。且聲請人現名下並無房地、汽車等固定資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故以聲請人目前之經濟狀況言,堪認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因此,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蔡和憲法官黃麟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高瑞君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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