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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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58號原告 蔡同宏 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5,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