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25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手工業推廣中心法定代理人 廖永來 代理人 羅文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瀚瑩 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李瀚瑩遷移不明,致聲請人之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惟查,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5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沈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