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重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乙○○○己○○丁○○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六二二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洪碧雀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