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1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告 周進丁
周煌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周進丁、周煌凱間就坐落臺南市○○區○○段三二八之三九六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一五一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將軍區鯤鯓里鯤鯓二二八之三○號),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均為二分之一,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周煌凱應將前項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周進丁於民國92年4月28日向原告申請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現金卡使用,應依約定繳納帳款,詎料於95年8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現共積欠原告消費款本息共新臺幣(下同)904,515元(含本金476,437元、利息428,078元)未清償。詎被告周進丁於95年11月6日將其所有之坐落臺南市○○區○○段328之396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5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將軍區鯤鯓里鯤鯓228之30號),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均為2分之1(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無償贈與被告周煌凱,已明顯損及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訴請撤銷上開被告間贈與行為,並一併塗銷上開行為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回復原狀。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周進丁積欠原告現金卡消費款本息共計904,515元未清償,以及被告周進丁名下之系爭不動產業於95年11月6日以贈與為原因(原因發生日期:95年9月28日),移轉登記予其子即被告周煌凱等事實,業據提出信用貸款約定書、債權金額計算表、現金卡交易紀錄明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調取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相關資料查核無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有害及債權者,係指債務人所為減少其財產之行為,有害於總債權之共同擔保而言,並非以害及行使撤銷訴權之人之債權為限。又債權人行使本條規定之撤銷權,以債務人之行為有害及債權,為其要件之一,此之所謂害及債權,乃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亦即指消極財產之總額超過積極財產之總額而言。此有最高法院55年臺上第2839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本件被告周進丁為原告之債務人,尚積欠原告現金卡消費款本息共計904,515元等情,已如上述。惟是否有害及債權之判斷時點,應以債務人行為時定之,是本院仍應究明被告周進丁將系爭不動產贈與及移轉予被告周煌凱時(即95年9月28日、同年11月6日)之整體財產狀況,以資認定。查被告周進丁於行為時,除系爭不動產外,名下並無其他財產,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調件明細表可參,是被告周進丁行為時之消極財產之總額已超過積極財產之總額,顯已不足清償上開債務,故其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無償移轉予被告周煌凱之行為,將致其債權之共同擔保財產減少,而使原告之債權難以獲得清償,並增加行使之困難,則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訴請撤銷被告周進丁、周煌凱間就系爭不動產之無償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周煌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回復原狀,洵屬正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周進丁、周煌凱就系爭不動產先後於95年9月28日及同年11月6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周煌凱應將系爭不動產於95年11月6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