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 凃淑敏 被告 楊錦珠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刑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46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陳芸珮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