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379號聲請人 陳蘇阿敏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陳蘇阿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端向股票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人辦理股票掛失,其所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不得以影本代替)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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