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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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94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荷蘭村環境保護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黃俊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荷蘭村環境保護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8日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捐助章程,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董事、監察人聯席會會議紀錄暨簽到表、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前、後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第4條係新增業務經費之分配、第5條係修正財產管理方式、第
6條係修正董事會職權範圍、第7條係修正董事之員額、選任、資格限制及連任人數比例、第8條係修正董事長之選任及增設專職董事長有給職之例外、第9條係修正董事會之召集、第10條係增設董事會之決議方法、第11條係修正監察人之職權、第12條係增設監察人之人數限制及資格限制、第13、14、15條係修正預算書提報及財團管理方法,皆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部分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財團法人法、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部分,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其中修正後第1條係變更組織名稱之法源依據、第2條僅係文字之刪減、第17條係修正章程訂定之程序,核均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表:
┌─────────────┬─────────────┐│修正後條文│修正前條文│├─────────────┼─────────────┤│第一條│第一條││本財團法人依照民法、財團法│本財團法人乃依據國泰建設與││人法,與國泰建設與新竹市荷│新竹市荷蘭村社區住戶買賣契││蘭村社區住戶買賣契約書第二│約書第二十二條之約定而設位││十二條之約定而設名,定名為│,定名為財團法人荷蘭村環境││財團法人荷蘭村環境保護基金│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第二條││本會以推廣社區環境永續發展│本會以推廣社區環境永續發展││為目的,辦理下列業務:│為目的,並依目相關法令與環││一、結合各界從事環境汙染防│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治,維護生存環境之工作│督準則之規定,辦理左列業務││。│:││二、協同學校、社區、機關企│一、結合各界從事環境汙染防││業進行環保活動,落實環│治,維護生存環境之工作││保教育。│。││三、綠色生活之推廣。│二、協同學校、社區、機關企││四、研究暨普及有機廚餘再利│業進行環保活動,落實環││用之推廣,推廣有機農業│保教育。││,落實農業生活化及生態│三、綠色生活之推廣。││化。│四、研究暨普及有機廚餘再利││五、配合政府環境保護政策,│用之推廣,推廣有機農業││協助環境保護教育活動及│,落實農業生活化及生態││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化。││六、接受公、民營機構之委託│五、配合政府環境保護政策,││,辦理與環境保護有關之│協助環境保護教育活動及││教育、推廣、調查、研究│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及評估等事項。│六、接受公、民營機構之委託││七、各項社區環保問題之研究│,辦理與環境保護有關之││及環保生活有關刊物之編│教育、推廣、調查、研究││撰。│及評估等事項。││八、成立社區環境資料庫,負│七、各項社區環保問題之研究││責管理社區活動中心,提│及環保生活有關刊物之編││供各種環保諮詢服務。│撰。││九、其他與環境保護及生態保│八、成立社區環境資料庫,負││育相關業務。│責管理社區活動中心,提│││供各種環保諮詢服務。│││九、其他與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相關業務。│├─────────────┼─────────────┤│第四條│第四條││本會依據國泰建設(股)有限│本會依據國泰建設(股)有限││公司與荷蘭村購買戶賣約賣合│公司與荷蘭村購買戶賣約賣合││約第二十二條約定由國泰建設│約第二十二條約定由國泰建設││公司捐助;並經荷蘭村A、B│公司捐助;並經荷蘭村A、B││、C三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C三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成立。捐助財產清冊及│議通過成立。捐助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其中現金總額共新│證明文件,其中現金總額共新││臺幣貳仟萬元整;俟本會依法│臺幣貳仟萬元整;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國內外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接受國內外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本會對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有分配賸餘│││之行為。││├─────────────┼─────────────┤│第五條│第五條││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本會辨理各項有關業務所需經││本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費,由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所得捐贈或其他收入支應之。││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人或非金融機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動產及列入基金之捐贈;且不││一、存放金融機構。│得移供本章程第二條所訂目的││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事業以外之用途。││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票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六條│第六條││本會設董事會,職權如下:│本會設董事會,職權如左:││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一、董事之選聘及解聘。││及運用。│二、業務計畫及報告之審核。││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三、內部經織之規劃與管理。││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四、基金之管理。││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五、預算及決算之審核。││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六、財務之監督。││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七、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九、合併之擬議。│││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第七條│第七條││本會董事會置董事七至二十一│本會董事會置董事七至十八人││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董事│,需為荷蘭村社區之區分所有││選任資格應符合三項之其中一│權人,任期一年,任期自當年││項:│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一、荷蘭村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止,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二、荷蘭村社區區分所有權人│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之一等血親且年滿20歲;│由董事會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三、荷蘭村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任期。││之配偶且年滿20歲;│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每一區分所有權僅得有一名符│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選││合前項各款董事選任資格之人│聘之。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出任董事。│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董事任期一年,任期自當年七│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期辦理交接。││,且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五分之四。每屆董事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選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選│││聘之。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第八條│第八條││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副董事│本會置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長一人、財務長一人。董事長│一人、財務長一人,由董事互││由董事互選,綜合會務,對外│選,綜合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代表本會。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第九條│第九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二次││至少開會一次,如董事長因故│,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二││缺席或所議決事項與其本人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得召開││利益衝突需迴避者,由副董事│臨時會議。召開董事會須於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因故缺│會前十天將開會通知單及有關││席或所議決事項與其本人有利│議程送達各董事,並報請主管││益衝突需迴避者,由董事長指│派員列席指導,會後將會議紀││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錄送請主管機關核備。││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得│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必││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為主席。││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董事因故不克出席常會或臨時││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會,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人出席並參與表決,惟一代表││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不得同時受二人以上董事之委││可,自行召集之。│託,如董事不克出席常會或臨││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二分│時會議未委託代表出席視為棄││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得召開臨│權。││時會議。│董事會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席時,除捐助章程另有反對之│以上之同意;但對章程變更、││規定外,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解散等重大事項及財產之處分││事代理出席。前項受託代理出│、設定或變更用途之決議,應││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有四分之三以上董事出席,出││,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三分之一。│並報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利益衝│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突者,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害關係者,不得加入表決,並││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不得代理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第十條│(新增條文)││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二、基金之動用。│││三、以基金填補短絀。│││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前項重要事項及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董事任期屆滿,董事會無法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完成改選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以│││董事會普通決議改選之。││├─────────────┼─────────────┤│第十一條│第十條││本會置監察人,其職權如下:│本會置監察人三至五人,其職││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權如左:││況。│一、法人業務及財務狀況之查││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核。││產資料。│二、各種簿冊文件之查核。││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三、監察及糾正董事會業務之││助章程執行業務。│執行。│││四、要求董事會提業務報告。│││五、代表法人委託律師、會計│││師為各種查核工作。│││六、對不適任董事向董事會提│││解聘案並代表法人提報主│││管機開核備。│││七、於全體董事有利害關係之│││事項,代表法人執行業務│││。│││八、其他有關監察事項之處理│├─────────────┼─────────────┤│第十二條│第十一條││本會置監察人三至五人(其名│本會置監察人三至五人,需為││額不得逾董事人數三分之一)│荷蘭村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需為荷蘭村社區之區分所有│任期一年,任期自當年七月一││權人,任期一年,任期自當年│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每││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屆期滿連任之監察人不得逾全││止。且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體監察人人數三分之二。││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首屆監察人由捐助人選聘之,││等內親屬關係。│第二屆以後監察人由前一屆監││監察人為無給職,出席董事、│察人選聘之(或仍由捐助人選││監察人會議得酌支出席費或車│任,惟此僅於法人捐助人始有││馬費。│永續可能)。每屆監察人任期││首屆監察人由捐助人選聘之,│屆滿前三個月,監察人應召集││第二屆以後監察人由前一屆監│會議改選下屆監察人,新舊任││察人選聘之(或仍由捐助人選│監察人並按期辦理交接。││任,惟此僅於法人捐助人始有│││永續可能)。每屆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監察人應召集│原第十二條(刪除)││會議改選下屆監察人,新舊任│原第十三條(刪除)││監察人並按期辦理交接。││├─────────────┼─────────────┤│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本會應檢具下列事項提請董事│本會應檢具左列之事項提經董││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事會審定(如有監察人,須再││一、於每年一月底前,檢具當│經監察人審定後,函報主管機││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關核備):││。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一、於每年十月底前檢具業務││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目標、計畫及預算書。││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二、於每年三月底前,檢具業││險評估報告。│務執行報告、會計報告及財產││二、於每年五月底前,檢具前│清冊。││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本會並應設置日記簿、分類帳││表。│及其他必要之會計帳冊;經費││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收支須有合法憑證紀錄有關會││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計事項,並於使用前經稅捐稽││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徵機關驗印。││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第十四條│(新增條文)││本會本於資訊透明原則,應主│││動公開資訊如下列:│││一、第十三條各項資料,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公開之。│││三、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前項資訊公開方式,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指定公│││開方式外,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二、利用公開網路平台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攝影、│││重製或複製。││├─────────────┼─────────────┤│第十五條│第十五條││本會如因故解散或結束時,其│本會如因故解散或結束時,其││賸餘財產,於清償債務後,全│賸餘財產全部捐贈主事務所所││部捐贈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不歸││之機關團體,不歸屬任何個人│屬任何個人或營利團體。││或營利團體。││├─────────────┼─────────────┤│第十七條│第十七條││本章程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本章程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訂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十五日訂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並自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日起│並自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日起││生效,修訂時亦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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