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林群九
林芸萱 被告 黃瓊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131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黃龍忠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素珍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