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字第6號上訴人何盈慧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109年度國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6萬2020元(計算式:150萬0001元+386萬20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1,244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蔡嘉裕法官陳盈睿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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