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718號原告 陳稼臻 被告 藍唯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易字第34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林雷安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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