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調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調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調字第63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吳秀珠
蔡春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未釋明依何法律關係聲請調解塗銷相對人蔡春蘭於民國98年4月23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可認為顯無調解必要, 爰逕 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周育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