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2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 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0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淼森選任辯護人鄭弘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061、148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0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0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信封參包、郵票柒張、毛筆壹支、墨水壹罐、A4白紙參張、信件壹包,及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印文及署押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李淼森因收看電視新聞頻道,對部分政治人物不滿,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指附表一編號1至5、編號8至20),或基於恐嚇危害安全(指附表一編號7),或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偽造公印文(指附表一編號6)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寄信時間前之不詳時間,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6樓之住處,冒用附表一所示寄信人之名義(其中附表一編號1部分,係於信件內容冒用「 倪標橫 」之名義,附表一編號8至14部分,另於信件內容冒用「癸○○」之名義),撰寫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信件(其中附表一編號6部分,乙○○並於信件內容上方手繪「臺中市市政府印」之紅色印文1枚,足以致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官銜之信用性),用以表示各該寄信人撰寫各該信件之內容,再寄發予如附表一所示之收信人而行使之,並以此加害於如附表一所示收信人之事(詳如附表一編號1-20所示),恫嚇各收信人,使其等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嗣因附表一所示之收信人陸續接獲恐嚇信件,報警處理,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於111年3月28日持本院111年聲搜字第469號搜索票,搜索李淼森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6樓之住處,扣得信封3包、郵票7張、毛筆1支、墨水1罐、A4白紙3張等物,並循線扣得乙○○寄出之部分信件1包,而悉上情。
二、案經癸○○委請 黃俊昇 律師及 歐優琪 律師、甲○○、壬○○委請丙○○、辛○○委請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
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對被告而言,性質上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乙○○均已知悉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情形,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證或不當之情形,復與本案之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㈡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
為之規範。本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因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癸○○、甲○○、被害人庚○○及證人丁○○(為被害人庚○○之妻)、告訴人壬○○之告訴代理人丙○○、告訴人辛○○之告訴代理人己○○等人於警詢,及告訴人甲○○於偵查時指述之主要情節一致(見偵字第14061號卷第23-
25、29-30、33-34、37-38頁,他字卷第7-8、29-31、49-50頁,偵字第14803號卷第19-23、29-33頁),並有本案信件分析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4月13日刑鑑字第1110024634號、111年4月14日刑紋字第1110036849號鑑定書、扣案物品照片、信件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證物採驗報告、本案「偵辦連續恐嚇信案偵查報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刑案現場勘察照片、信件照片(見偵字第14061號卷第41-47、97-106、115頁,他字卷第9-11、13-26、61-72、83-99頁,偵字第14803號卷第55-64、69-77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3月9日刑鑑字第1110012527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77-93頁)等在卷可稽,此外,亦有上開扣案物品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其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法律適用:
⒈刑法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主旨,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之信
用,非僅保護制作名義人之利益,故所偽造之文書,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罪即應成立,不問實際上有無制作名義人其人,縱令制作文書名義人係屬架空虛造,亦無妨於本罪之成立。是本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冒用之名義人「倪標橫」,及附表一編號15、16、17、19所冒用之名義人「 諸葛 星雲」、「臺灣憤青 諸葛星雲 」等人,縱為被告所虛構之人物,仍無礙於其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之成立。
⒉按偽造印文,其方法並無限制,亦不以所偽造之印文與原印
文有所差異為必要。如就他人之印文以照相、影印,或描摹套繪之方法,複製另一與原印文完全相同之印文使用,既非就原來之印文加以使用,而係製造另一印文,自屬偽造印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098號判決可憑)。次按刑法第218條第1項所謂偽造公印,係屬偽造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其形式如何,則非所問。是以,該條規範目的既在保護公務機關之信用性,凡客觀上足以使社會上一般人誤信為公務機關之印信者,不論公務機關之全銜是否正確而無缺漏,應認仍屬本法第218條第1項所規範之偽造公印文,始符立法目的。查附表一編號6部分,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紅色印章是自己手畫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56頁),參以此部分信件之影像(見偵字第14061號卷第42頁),可看出由被告手繪之「臺中市市政府印」紅色印文,客觀上確足使一般人誤認為公務機關之印信,且與機關大印之樣式相仿,而足使社會上一般人誤認為公家機關印信之危險,即應認屬偽造公印文。
⒊刑法上所謂署押,應係指自然人所簽署之姓名或畫押,或其
他代表姓名之符號而言。若係政府機關、學校、醫院及其內部單位或一般公司、行號之名稱,則不在刑法上所謂署押之列。蓋因「署押」係由自然人親手簽押,具有筆劃特徵之個別性質,足以辨別其真偽,始具有署押之意義。而政府機關或公司、行號本身,係虛擬之人格,而非自然人,並無親手簽押其名稱之能力(實務上多以蓋印之方式為之),必須委由自然人以機關或公司、行號代表人或代理人之名義,簽押該自然人之姓名為之。故機關、學校、醫院及其內部單位或一般公司、行號之名稱,在性質上並非刑法上之署押(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1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罪名: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5、8至20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就附表一編號7所為,係犯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就附表一編號6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218條第1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所為,係犯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應有誤解,惟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於審理時並告知被告此部分可能另涉犯刑法第218條之偽造公印文罪(見本院卷第159頁),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罪數:
⒈被告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4、5、8至17、19所示寄信人倪標
衡(附表一編號1)、 廖述嘉 (附表一編號4)、癸○○(附表一編號5、8至14)、諸葛星雲(附表一編號15至17)、臺灣憤青諸葛星雲(附表一編號19)等人署押之行為,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附表一編號2、3、18、20部分,因被告所冒用之寄信人均非自然人,參照前開說明,其此等部分偽造者即非屬刑法上之署押,自均非可成立偽造署押罪,自無為偽造文書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之問題;另附表一編號6、7部分,被告所冒用者亦非自然人,故此部分偽造者亦非屬刑法上之署押,均一併敘明。
⒉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5、8至20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
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18罪);就附表一編號6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218條第1項之偽造公印文罪,應從一重論以偽造公印文罪(共1罪)。
⒊被告所犯上開各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18罪、恐嚇危害安
全罪共1罪、偽造公印文共1罪,合計20罪),被害人不同,犯罪時間、地點亦各不相同,是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僅因對部分政治人物心生不滿,竟率爾冒用如附
表所示寄信人名義,寄發如附表一所示信件予如附表所示之收信人,造成如附表一所示之收信人心生恐懼,並足生損害於各被冒名之寄信人,被告另非法偽造上開公印文,其所為甚不足取,犯罪動機亦屬可議,被告犯罪次數不少,犯罪情節不輕,被告雖坦承犯行,然未與被害人或告訴人和解以賠償損失。兼衡被告前並無犯罪前科紀錄(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尚可,告訴人壬○○、甲○○均表示無意追究(見本院卷第133、135頁),及被告自稱大學畢業,現已退休,退休前從事老師之工作,離婚,無須扶養未成年小孩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6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暨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㈤至被告之辯護人雖主張:被告發生係因政治立場不同,被告
一時失慮,被告年紀已大,請給予緩刑宣告等語(見本院卷第160頁),然本院審酌被告僅因政治立場不同之動機,竟以本案犯罪方式,行使偽造私文書,並恫嚇他人,且犯罪次數多達20次,被告復未與本案被害人或告訴人和解,綜合上情,難認本件之宣告刑有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自不宜宣告緩刑。
四、沒收之說明: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信封3包、郵票7張、毛筆1支、墨水1罐、A4白紙3張等物,均屬被告所有,用來供其為本案犯罪或犯罪預備使用之物品;另扣案之信件1包,則為被告書寫完寄出去的信件乙節,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61、156頁),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所偽造關於附表編號12至14、16、17部分之信件,雖係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然因寄送而行使,已非被告所有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故本案被告偽造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臺中市市政府印」公印文1枚,屬偽造之公印文;另被告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3、5至15所示「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上之署押,則屬偽造之署押,依前揭法文說明意旨,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鐘祖聲提起公訴,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江彥儀
法官呂超群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8條(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寄信人收信人寄信時間寄信地點信件內容恐嚇之事宣告刑1台中市民(起訴書誤載為臺中市民)盧市長 秀燕 110年12月23日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英才郵局郵筒驢Ⅹ厭縱容顏家小心狗命憤怒市民倪標橫加害生命之事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中國國民黨 盧秀燕 市長(起訴書誤載為盧市長秀燕)111年1月3日彰化縣芬園鄉某郵筒忌中加害生命之事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中國國民黨盧市長秀燕111年1月10日臺中市某郵筒(右手比中指圖案,中指上方畫有女性生殖器官之圖案,手掌心則畫有FUCK字樣)加害自由之事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中國國民黨廖述嘉盧秀燕市長111年1月13日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路郵局郵筒竊佔國有地今天不移送 陳麗凌 明天法辦盧小小法務部調查局國有財產署閻王奪命大限已至加害生命、自由之事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大甲鎮瀾宮董事長癸○○盧秀燕市長111年1月17日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路郵局郵筒ㄍㄢˋ假情假意恁爸肏妳(男性生殖器官圖案)癸○○加害自由之事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台中市政府(起訴書誤載為臺中市政府)總太建設董座甲○○主席111年1月17日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路郵局郵筒限72小時用行李箱裝現金壹億送到市長官邸面交廖述嘉否則人掠厝拆雞仔鳥掠到無半隻市長盧秀燕【臺中市市政府印文】加害自由、財產之事乙○○犯偽造公印文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中華民國法務部廉政署盧秀燕市長111年1月17日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路郵局郵筒政商勾結黑金惡霸把愛心媽媽釘在台中恥辱柱憤怒的臺中市民加害身體之事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大甲鎮瀾宮甲○○主席111年1月20日臺中市○○區○○路0號之大甲郵局郵筒捐壹億現金給 媽祖 否則送慶記給您董事長癸○○加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事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大甲鎮瀾宮 葉昭甫 局長111年1月20日臺中市○○區○○路0號之大甲郵局郵筒幹你娘雞巴小心狗命癸○○加害生命之事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大甲鎮瀾宮庚○○局長111年1月20日臺中市○○區○○路0號之大甲郵局郵筒幹你娘雞巴小心狗命癸○○加害生命之事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大甲鎮瀾宮盧秀燕市長111年1月24日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大甲廟口郵局郵筒捐壹佰萬給媽祖否則送慶記給妳癸○○加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事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大甲鎮瀾宮 柯文哲 市長111年1月24日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大甲廟口郵局郵筒捐伍拾萬(起訴書誤載為參拾萬)給媽祖否則送慶記給你癸○○加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事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大甲鎮瀾宮壬○○委員111年1月24日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大甲廟口郵局郵筒捐參拾萬給媽祖否則送慶記給你癸○○加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事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大甲鎮瀾宮辛○○委員111年1月24日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大甲廟口郵局郵筒捐參拾萬給媽祖否則送慶記給你癸○○加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事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諸葛星雲 顏莉敏 副議長111年2月15日臺中市○區○○街00號民權郵局前方之郵筒(起訴書誤載為大甲廟口郵局,見偵字第14061號卷第47頁)黑金惡霸之女舔共亂臺萬民唾棄天理不容廉貞化忌路旁埋屍加害生命之事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諸葛星雲壬○○委員111年2月15日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大甲廟口郵局郵筒舔共亂臺幹你娘人神共憤天地不容廉貞化忌路旁埋屍加害生命之事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諸葛星雲辛○○委員111年2月15日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大甲廟口郵局郵筒舔共亂臺肏雞巴人神共憤天地不容廉貞化忌路旁埋屍加害生命、自由之事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大甲鎮瀾宮 傅崐萁 委員111年3月3日臺中市○區○○路00號民權郵局前方之郵筒(起訴書誤載為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路郵局郵筒)中共走狗小心狗命廉貞化忌路旁埋屍加害生命之事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灣憤青諸葛星雲 朱立倫 主席111年3月3日臺中市○區○○路00號民權郵局前方之郵筒(起訴書誤載為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路郵局郵筒)中共走狗小心狗命廉貞化忌路旁埋屍加害生命之事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大甲鎮瀾宮辛○○委員111年3月3日臺中市○區○○路00號民權郵局前方之郵筒(起訴書誤載為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路郵局郵筒)中共走狗小心狗命廉貞化忌路旁埋屍加害生命之事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
編號相關信件偽造之印文或署押及其數量所在卷頁1附表一編號1部分「 倪標衡 」署押1枚偵字第14061號卷第41頁2附表一編號4部分「廖述嘉」署押1枚偵字第14061號卷第41頁3附表一編號5部分「癸○○」署押2枚偵字第14061號卷第42頁4附表一編號6部分「臺中市市政府」公印文1枚偵字第14061號卷第42頁5附表一編號8部分「癸○○」署押1枚偵字第14061號卷第43頁6附表一編號9部分「癸○○」署押1枚偵字第14061號卷第43頁7附表一編號10部分「癸○○」署押1枚偵字第14061號卷第43頁8附表一編號11部分「癸○○」署押1枚偵字第14061號卷第43頁9附表一編號12部分「癸○○」署押1枚偵字第14803號卷第69-70頁10附表一編號13部分「癸○○」署押1枚偵字第14803號卷第73-75頁11附表一編號14部分「癸○○」署押1枚偵字第14803號卷第77頁12附表一編號15部分「諸葛星雲」署押1枚偵字第14061號卷第42頁13附表一編號16部分「諸葛星雲」署押1枚偵字第14803號卷第61頁14附表一編號17部分「諸葛星雲」署押1枚偵字第14803號卷第62頁15附表一編號19部分「臺灣憤青諸葛星雲」署押1枚偵字第14061號卷第47頁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