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89號原告鋆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宏紹 被告豐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清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246元,應繳裁判費1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政毅